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司小調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小調字第332號

聲請人 周成翰

相對人 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現籍設彰化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且相對人現因案於法務部○○○○○○○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可憑。為使相對人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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