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5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陳銘鐘

葉凱欣

被告 許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6,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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