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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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