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區段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陳品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原告 賴素梅
陳隆順 鄭佩真 陳金隆 林燕珠 翁淑霞 張靖欣 胡翠鑾 鄭光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森源
李麗貞 原告 鄭丞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森渝
林瑜莉 原告 鄭聖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森和
呂婉郁 原告 廖文堆
廖文田 廖文鎮 廖文棋 廖天佑 廖天生 葉和昇 陳秋菊 賴奎任 陳泰谷 陳宣佑 陳賴麗美 胡碧珍 胡啟文 胡雅雪 胡祥文 李衍慶 黃麗君 陳玉柳 邱萾琪 邱萾惠 黃怡婷 賴永銅 邱作基 廖文旺 廖文榮 廖文邦莊 劉佳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原告 莊承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清
莊劉佳樺原告 莊清原
莊詠傑 王睿暘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世杰
吳慧玲 原告 廖明興
廖奇建 廖文村 洪常恆 張鈺娸 張彥彤杜筠慧 張和忠 張哲耀 張鈞智 趙聰仁 謝文鴻 謝平上 何月欣 歐陽明 陳長興 趙耿祥 上一人輔佐人 廖英珊 原告 趙耿德
張惠珺 張毓峯 陳美紅 温屏慧 陳秀珠 廖啓源 廖啓宏 廖啓仰 上七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彭郁欣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偉
薛政宜 楊榮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楊榮富律師」之記載,應於該記載下方更正增列「上一人複代理人蔣志明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張升星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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