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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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文禮 即藝園種苗園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渣打銀行)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登報公告,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而相對人之戶籍雖仍設於新竹市○○區○○路○○巷○弄○○號,惟實際上已不知去向,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其欲公示送達之內容為何?債權讓與之經過為何?(依聲請人所提之證明文件,應係渣打銀行將債權讓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並非由渣打銀行直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均未明確表示,且聲請人亦未就無法送達之情形提出釋明,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埔正。該通知函已於104年5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是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合法,故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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