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王文博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108年度執字第7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王文博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0元,俟其繳納後將之釋放,嗣該案經移轉管轄,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於民國108年10月9日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執字第7729號案件執行等節,有臺南地檢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揭案件送交執行後,經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住、居所地合法傳喚,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就前址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08年11月6日北檢泰(持108執7729號)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9年1月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83025466號函暨其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檢察官聲請時並無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