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洪筱萍 (住所及指定送達地址均詳卷)
王娜娜 (住所及指定送達地址均詳卷)被告 張喬棠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