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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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嘉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蕭嘉禎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維 、 徐欣苡 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