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04號原告 尹振紘 上原告與被告 劉益興 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