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15號原告菩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嘉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09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50萬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