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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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九○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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