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於民國96年12月11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又15日,現在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於96年3月22日以95年度訴字第2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6年4月30日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5月;於96年9月24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所犯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所犯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上開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上開3罪經本院於97年11月3日以97年度聲字第3306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於同年3月24日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接續執行後,於96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於98年4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858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8年10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16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0月9日,亦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