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1月1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5 年1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