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108年度易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復豪(原名許祈文)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 律師 袁啟恩 律師被告 林秋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905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1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復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如附表三所示文書上偽造之「 廖慶 順」印文共貳拾枚、署押共玖枚,均沒收。
林秋祥犯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許復豪於民國97年10月至98年初,先透過 蘇麗雯 向神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神網公司)創辦人 楊敬成 取得神網公司之經營權後,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辦理神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許復豪明知 廖慶順 並無擔任神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由蘇麗雯向楊敬成取得神網公司變更登記之相關登記文件(無證據證明蘇麗雯、楊敬成與許復豪有犯意聯絡),再由許復豪偽造廖慶順之簽名及印文於神網公司97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說明書、97年11月11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7年11月19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書、98年1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有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合,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用廖慶順印文之身分證影本、97年12月5日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變更登記申請書、98年4月1日辭職書等文件上(詳如附表三所示),虛偽表示廖慶順願接任楊敬成之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擔任神網公司登記負責人,再檢附前開資料交由不知情之委外會計人員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事宜,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使承辦公務員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司登記事項中,足以生損害於廖慶順、神網公司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許復豪成為神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後,負責掌控神網公司有關
統一發票之開立、收受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等與營業稅相關之事宜,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許復豪嗣於98年
4月間出資覓得不知情之 鍾勝吉 (無證據證明鍾勝吉與許復豪有犯意聯絡),同意自98年4月起擔任神網公司名義負責人,並由鍾勝吉取代廖慶順登記為神網公司負責人。許復豪自98年
1月間起至101年2月間止,與林秋祥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狀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渠等明知神網公司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之光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融公司)等37家營業人(下合稱37家營業人),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許復豪將神網公司之空白發票交付與林秋祥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銷售統一發票共計590紙,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9,451,277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37家營業人。經扣除附表一編號23、24及26所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3家營業人,以及編號3、4、6、7、18、19及33所示未將該不實發票用以申報扣抵營業稅之7家營業人(下合稱10家營業人)外,共同以該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除10家營業人以外之27家營業人(下合稱27家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將神網公司之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287,226,425元,逃漏營業稅共14,361,321元,足生影響主管機關對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林秋祥明知神網公司未對國外銷售貨物,為提高該公司之銷售
業績,並利用營業稅法第7條外銷貨物為零稅率可獲主管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規定,進向稅捐稽徵機關詐取出口退稅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神網公司之名義,申報如附表二所示不實銷項零稅率銷售額之方式,營造神網公司有於上開期間外銷貨物,並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後,持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冒退營業稅,以上開方式,施用詐術,使該二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神網公司確有出口外銷貨品,乃核准退稅,而交付神網公司3,034,761元,由林秋祥領取花用,足以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
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之供述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之供述,均為被告許復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許復豪及其等辯護人既已提出爭執(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90卷【下稱本院690號卷】一第123頁),自應認無證據能力。
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偵訊中之供述部分:
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所為陳述未經具結,因其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然因欠缺具結,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而與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被告許復豪及其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以被告身分供述之證據能力,惟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以被告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再就犯罪事實訊問,並由偵訊筆錄記載內容,對檢察官之提問,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已詳加說明、辯解,其偵訊筆錄之陳述顯係出於其「真意」所為,迄本院辯論終結,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未主張於偵訊時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參以訊問時間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其並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接受詢問之內部及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並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且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經被告許復豪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詰問,賦予被告許復豪及其辯護人充分辯明之機會,已為合法完足之調查,是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文。除上述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偵查中之供述外,本件檢察官、被告許復豪及其辯護人、被告林秋祥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不予爭執(見本院
690號卷一第123頁、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17卷【下稱本院1017號卷】一第8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訊據被告林秋祥坦認伊有以神網公司名義向國稅局冒退營業稅
。被告許復豪則坦認明知被害人廖慶順無擔任神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意,仍偽造被害人廖慶順之簽名及印文於神網公司97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說明書、97年11月11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7年11月19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書、98年1月
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有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合,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用廖慶順印文之身分證影本、97年12月
5日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變更登記申請書、98年4月
1日辭職書等文件上,虛偽表示廖慶順接任楊敬成之董事及董事長職務,再檢附前開資料交由不知情之委外會計師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事宜,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並有同意被告林秋祥使用神網公司之空白發票,開立如附表一之不實發票予附表一編號8之營業人源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源發公司),由源發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惟辯稱:伊並非神網公司實際負責人,神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林秋祥,伊除源發公司外,並未與被告林秋祥共同開立各該不實發票及供27家營業人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行為,伊不知道被告林秋祥有開立其他不實發票云云。被告許復豪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除源發公司部分外,被告許復豪就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營業人發票開立之行為,無法得知內容及細節,故被告許復豪與被告林秋祥間沒有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查:
㈠關於事實欄一部分⒈此部分犯行,業據被告許復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690卷一第12頁),核與證人蘇麗雯、楊敬成、證人即神網公司董事 楊惠婷 、證人即被害人廖慶順、證人鍾勝吉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140號卷【下稱3140號偵卷】第24至27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0905號卷【下稱20905號偵卷】第65至68、277至281頁、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下稱19277號偵卷】二第9、21至22、24至27、166至
167頁、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477號卷【下稱21477號偵卷】第41至43、55至56頁),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公司登記卷檢附之神網公司97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說明書、97年11月11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7年11月19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書、98年1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有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合,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用廖慶順印文之身分證影本、97年12月5日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變更登記申請書、98年4月1日辭職書等文件附卷(見外放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公司登記卷第10、13、21、27至29、30至32、39、40至43、49、50、51至54、58、62、66、71、87、88頁)可參,足認被告許復豪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⒉承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許復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㈡關於事實欄二部分⒈被告許復豪有將神網公司之空白發票交付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
祥,且明知神網公司對附表一編號8之營業人源發公司並無實際供貨事實,仍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共同開立附表一編號
8之不實發票予源發公司,業據被告許復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690號卷一第121、122、卷二第61頁),核與證人鍾勝吉、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3140號偵卷第24至25頁、1927
7號偵卷二第166至167頁、21477號偵卷第89至91、149至
151頁、本院690號卷一第330至347頁),並有104年8月31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32388號函文暨所附神網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乙份(見20905號偵卷第153至271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許復豪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
⒉依證人即神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廖慶順於偵訊中證稱:伊不認
識證人鍾勝吉、證人 楊勝吉 、也未見過證人蘇麗雯,僅見過被告許復豪,在外面吃飯有見過被告許復豪等語(見19277號偵卷二第9頁背面、3140號卷第25頁),證人即神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鍾勝吉於偵訊中亦證稱:是被告許復豪找伊在神網公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會簽到簿等文件上簽名,被告許復豪在伊簽署前一個月在內湖某餐廳內要伊擔任神網公司的董事長,伊簽完之後,被告許復豪有給伊車馬費5到6千元,伊提供身分證影本,有同意被告許復豪去刻伊的印章,蓋用在相關的變更登記文件上,之後伊就沒有再過問神網公司的事情了等語(見19277號偵卷第166頁背面)。證人蘇麗雯則證稱:因為神網公司經營的不是很好,故證人楊敬成想要解散掉,伊便表示可以協助介紹辦理公司變更負責人,因為被告許復豪想找正常的公司營運,伊便推薦給被告許復豪,並將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相關文件準備好交給被告許復豪與證人鍾勝吉簽署,神網公司之發票是交給被告許復豪管理等情(見20905號偵卷第66、67頁、3140號偵卷第26頁)。可知被告許復豪透過證人蘇麗雯自證人楊敬成處取得神網公司經營權後,即由被告許復豪指揮辦理神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除擅將證人廖慶順登記為神網公司負責人外,另負責覓妥登記名義人即證人鍾勝吉擔任負責人,並握有神網公司開立發票之權限。次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稱:神網公司是被告許復豪的公司,被告許復豪要做營業額,所以神網公司有開發票給伊公司,伊公司也有開發票給神網公司,每兩個月伊會問被告許復豪還需要多少營業額,伊會編一編開給被告許復豪,因為被告許復豪向伊借錢,故伊要求神網公司發票都要放在伊那邊,但被告許復豪每2個月會跟伊說國內外需要多少營業額,伊就會幫被告許復豪作業,這些虛開發票都是被告許復豪要求伊去做的,神網公司的員工薪資是被告許復豪付的等語(見2147
7號偵卷第150頁、本院690號卷一第33至333、335頁)。可知被告許復豪有實際營運神網公司之權限,神網公司之發票、印章、存摺由被告許復豪交由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保管,但被告許復豪告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神網公司需要多少營業額,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同意後就會幫被告許復豪開立發票,且神網公司之員工薪資係由被告許復豪調度支付。復參酌前開證人之證述內容,足認被告許復豪有安排人員擔任神網公司之負責人、處理支付員工薪資,以及透過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開立神網公司發票之權限,負責神網公司會計事項之衡量、記載,及參與編製財務報表,係神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⒊被告許復豪及其辯護人固辯稱:神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證人
即共同被告林秋祥,除附表一編號8之源發公司外,被告許復豪並無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共同開立各該不實發票並供營業人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行為云云。然被告許復豪曾於本院審理中坦認有將神網公司之空白發票交由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開立不實發票後,提供附表一所示37家營業人,並由其中27家營業人用以申報進項稅額之事實(見本院
690號卷一第121、122頁),酌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亦證稱有開立不實發票提供附表一編號8、22至37之營業人,至於其餘附表一其他營業人之不實發票為被告許復豪請求,經伊同意後開立等語(見本院690號卷一第332、334、344頁),以及被告許復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直到伊知道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虛開立發票做不實會計憑證後,伊並沒有跟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說什麼,因為他很神祕等語(見本院690號卷一第121至122頁),顯然被告許復豪對於將神網公司空白發票提供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使用後,其可能開立神網公司之不實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扣抵營業稅使用,仍為被告許復豪所默許,否則被告許復豪大可指示由伊指派並掌控之神網公司名義負責人鍾勝吉配合變更神網公司之發票章,或要求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不得繼續使用神網公司之空白發票,將剩餘之空白發票取回,然被告許復豪捨此而不為,容任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繼續使用神網公司之空白發票,足徵其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有開立各該不實發票並供營業人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⒋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
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從而,起訴意旨中所指附表一編號23、24及26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3家營業人,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逃漏稅捐可言,以及附表一編號3、4、6、7、18、19及33所示7家營業人並未將該不實發票用以申報扣抵營業稅,亦未生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有104年8月3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32388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神網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在卷可參(見20905號偵卷第155至161頁),故被告許復豪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予上開10家營業人部分之犯行,均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無涉,併此敘明。
⒌承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許復豪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
祥所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關於事實欄三部分⒈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
率為零:一、外銷貨物。…」、第15條第1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上開零稅率規定,是基於鼓勵外銷貨物取得外匯的目的而訂定,故依上述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退稅,自應以有進貨事實且該貨物確經外銷為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神網公司於98年1月至101年2月間,並無實際進貨且於進貨
後將該貨物外銷之情,仍由被告林秋祥辦理申報出口退稅,此部分犯行,業據被告林秋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17卷一第78頁),並有神網公司98年至101年報表代號BRM302P申報書(按年度)查詢、98年1月至101年12月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退稅主檔查詢等資料(見19
277號卷一第77至80頁、第85至110、232至23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秋祥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許復豪就事實欄、以及被告林秋祥就事實欄所犯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商業會計法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該法第4條所定,
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本件被告許復豪行為時,公司法第8條原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後該條於101年1月4日增訂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該條項於107年8月1日再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可見此2次修正後,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可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罪主體。準此,公司法前開2度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且較不利於被告許復豪(本件被告許復豪為神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以較有利於被告許復豪之101年1月4日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即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0、4749號判決意旨參照),資以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範圍。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被告許復豪行為時之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許復豪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部分條
文,並於105年1月1日施行,惟此部分修正之條文與本件被告許復豪犯行無關;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曾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然該次係就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規定部分予以修正,與本件犯行無涉,至其後歷次修正亦均與本件犯行無關,是均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併予說明。
⒊被告林秋祥於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
,並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公布施行,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
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是原法定刑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且就罰金數額提高30倍)。」,提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有利於被告林秋祥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㈡應適用之罪名⒈就事實欄一部分①按董事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辭職書等文件,為董事本人同意
擔任董事及董事長職位之意思表示之文書;董事會簽到簿,為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會之證明之文書,均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所記載之決議事項攸關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故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準用上開規定,公司法第183條、第207條定有明文。上開議事錄若須送往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相關變更登記申請書、說明書、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書、變更登記表等,更屬公司對外公告事項之重要變更,自屬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權責人員應負責之業務,而為其業務上所應作成之文書,要無疑義。再按公司登記審核作業系採準則主義,就公司申請書件表之形式及內容為形式審核,如與法令規定尚無未合,即須准其登記,是以申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係採形式審查。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公司法第388條已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亦即主管機關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6號判決意旨、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②核被告許復豪所為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關於本案股東、董事會議事錄、變更登記申請書、說明書、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書、變更登記表部分,起訴書疏未論及被告許復豪亦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此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為實質調查,對被告許復豪之防禦權並未影響,自仍得依法逕予審判,附此敘明。
③被告許復豪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主管機
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為間接正犯。又被告許復豪偽造「廖慶順」署押及印文之行為,係屬其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許復豪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許復豪偽造證人廖慶順之簽名、用印於神網公司97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說明書、97年11月11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7年11月19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書、98年1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有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合,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用廖慶順印文之身分證影本、97年12月5日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變更登記申請書、98年4月1日辭職書等文件,各係出於同一為神網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均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許復豪就上揭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復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前揭事實欄一所載被告許復豪偽造及行使上開神網公司97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說明書、97年11月11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7年11月19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書、98年1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有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合,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用廖慶順印文之身分證影本所涉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然此部分為被告許復豪基於同一指示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所為,均係神網公司變更登記改選董事及董事長所需之文件,該部分與原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⒉就事實欄二部分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
②查神網公司於附表一所示98年1月迄於101年2月期間之負責
人分別為證人廖慶順(擔任負責人期間為98年1月9日日至98年4月26日)、證人鍾勝吉(擔任負責人期間為98年4月27日迄今),有神網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外放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公司案卷第62至63、23頁),另證人廖慶順、鍾勝吉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卷內卷證資料未見其等參與神網公司之營運及決策而涉嫌開立不實發票之具體事證,尚難僅因證人廖慶順、鍾勝吉為神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令其等擔負商業會計法等罪責,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佐(見19277號偵卷二第200頁至第
203頁),則上開具有身分之證人廖慶順、鍾勝吉並未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依前開㈠⒈說明,被告許復豪亦非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故起訴意旨認被告許復豪係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容有未洽。惟被告許復豪雖非神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仍係神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負責掌控神網公司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收受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等與營業稅相關之帳務事宜,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其明知神網公司對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卻以神網公司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予37家營業人,均為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並幫助27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自足以影響主管機關對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是被告許復豪就如附表一所示行為(即每2個月為1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所載各37家營業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其中27家營業人持神網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之犯行,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並與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此部分犯行因基本犯罪事實同一,起訴法條相同,本院自得予以審究,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③被告許復豪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與被告林秋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④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
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參照)。被告許復豪與被告林秋祥,分別於98年1月至101年2月間,開立神網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所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係屬於同一報稅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其等各於同一報稅期間內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本案被告許復豪與林秋祥,各基於單獨犯意以神網公司之名義,先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37家營業人,並由其中27家營業人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限前申報營業稅,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對象既屬有別,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而認其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37家營業人,並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27家營業人逃漏各期稅捐,而犯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罪之各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⒊就事實欄三部分
被告林秋祥就如附表二所為(即每2個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退稅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案被告林秋祥每2個月以神網公司之名義,先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稅,依上述2.之說明,應同時以「營業稅期別」作為認定詐欺取財行為次數之計算,被告林秋祥就如附表二所示各期假出口真退稅之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⒋又被告許復豪所犯上開事實欄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事實欄
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⒌被告林秋祥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
上更一字第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445號判決駁回確定,於93年1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3年5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3月12日執行完畢,有被告林秋祥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1017號卷二第5至42頁),是被告林秋祥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附表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本案此部分違犯情節、罪責等情狀,與前案均為逃漏稅捐犯行,罪質相同,且本案所犯詐欺取財罪之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認本案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不致使被告林秋祥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有過苛之情,爰依前揭規定均加重其刑。
⒍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復豪應遵循合法程序謹
慎從事商業,竟行使前開偽造私文書,損及被害人廖慶順之權益,亦對主管機關為公司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損害。又不思循正途,而填製不實發票用以行使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被告林秋祥明知神網公司並無外銷出口之事實,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稅詐得款項,以牟不法利益,渠等均所為非是。又被告許復豪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辯詞前後反覆,態度非佳,被告林秋祥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許復豪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從事房地產工作,被告林秋祥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臺北商專畢業,需扶養母親,入監前從事海產工作等語(見本院690號卷二第65頁)之教育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兼衡渠等所造成之損害、智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犯罪情節,並考量被告許復豪、林秋祥過往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⒎爰具體審酌被告許復豪及林秋祥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
間之關連性以觀,其等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就被告許復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林秋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⒏沒收部分:
末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經修正、於同年6月22日公布,並皆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
2)條文,以為本案被告2人沒收之依據。①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許復豪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文書,業經交付各主管機關理變更登記,已非被告許復豪所有,無從宣告沒收,惟被告許復豪於如附表三之文書內偽造之「廖慶順」印文及署名各20枚及
9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②事實欄二部分
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已擴大沒收之主體,除於第1項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於第2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又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適用之對象,應限於本身並未參與違法行為者,倘若該第三人有參與犯罪,則應依對犯罪行為人沒收之規定宣告沒收。而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既以該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存在作為前提,則其沒收應當在該行為人因該違法行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中,與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存否一併判斷。若捨此弗為,而係使該違法行為人,以第三人之身分於他人案件參與沒收程序,則因違法行為之存否,在行為人所參與之沒收特別程序中,與該行為人嗣後自己為被告之本案審理程序中,均為判斷之標的,不無判斷歧異之可能。且按一事不再理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
168號解釋所揭示,此一原則之宗旨,係在避免在刑事訴訟中,因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應否剝奪人民之基本權利為重複判斷,以保障法與人民權利之安定。修法後之沒收,雖屬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上雖已失卻刑罰之屬性,而屬於獨立之法律效果,然其仍為對於人民財產權利之剝奪,不得免於前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約制。是如先使違法行為人以第三人身分參與他人案件之沒收特別程序,嗣後復對該違法行為提起公訴而為審理,則其因該次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是否沒收,將受重複判斷,而有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理念。故若法院於審理中,雖認本案被告係為他人實行犯罪而該他人因此獲有犯罪所得,然該他人取得該犯罪所得之行為亦構成犯罪者,即毋庸於本案審理程序中對該他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亦不須命該第三人就是否沒收其財產參與本案訴訟程序。查本件被告許復豪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27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固使第三人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其價額,然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因此被告許復豪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附表一所示之27家營業人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基此,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該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附表一所示27家營業人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況且逃漏稅捐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屬於犯罪,則前開利益,應屬附表一所示27家營業人自己實行逃漏稅捐犯罪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應在附表一所示之27家營業人為被告之訴訟程序中,判斷應否沒收,倘本件再對附表一所示之27家營業人該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徵),已使該等營業人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認有過苛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對該等27家營業人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自不予宣告追徵,亦毋庸命各該營業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沒收程序,附此敘明。另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許復豪因事實欄二之犯行而獲得任何對價或不法利益,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③事實欄三部分
被告林秋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出口為由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退還銷項發票之營業稅額,而獲取如附表二所示之溢退稅款,且各該款項均為被告林秋祥所領取花用,為被告林秋祥所坦認(見本院1017號卷一第79頁)。
惟被告林秋祥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之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無罪部分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復豪夥同被告林秋祥意圖為自己及神網
公司不法之所有,以申報如附表二所示不實銷項零稅率銷售額之方式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冒退營業稅,致使該二稅捐稽徵機關均陷於錯誤,乃核准退稅,而交付神網公司303萬4,761元。因認被告許復豪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訊據被告許復豪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並辯稱:伊
將神網公司之空白發票交給被告林秋祥後,並未參與以神網公司名義辦理假出口詐領退稅款之業務,關於神網公司如何辦理退稅,伊均不知情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係要求被告許復
豪將神網公司之發票、印章、存摺交由伊保管,神網公司之會計是由伊所聘請,神網公司之發票並未由被告許復豪所聘請之員工開立,就伊開立神網公司不實發票,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之行為,被告許復豪均不知情,國稅局所退還稅款於匯入神網公司之帳戶後,悉數由伊領走等語(見本院690號卷一第331至
332、335、343頁),可知被告許復豪並未處理神網公司申報出口退稅之事項,且由卷內神網公司98年至101年報表代號BRM302P申報書(按年度)查詢、98年2月至101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等資料(見19277號偵卷二第第77至80、85至110頁),均未見被告許復豪有簽認其上而曾經手辦理之情形,足證被告許復豪辯稱伊不知道被告林秋祥有開立不實發票向國稅局冒退營業稅等語(見本院690號卷一第
122頁),尚非無稽。又查,卷內並無事證顯示被告許復豪知悉被告林秋祥辦理神網公司出口退稅之行為,或有何等參與被告林秋祥辦理假出口真退稅之犯行。
㈡從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復豪涉犯事實欄三之詐欺取財犯
行,所依憑之證據,顯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許復豪為上開部分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許復豪有何被訴事實欄三之詐欺取財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許復豪此部分犯罪,自應為被告許復豪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涂永欽偵查起訴,檢察官李尚宇追加起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神網公司不實會計憑證│││├──┬──────────┬───────┬─────┬──────┬─────┬────────────────┤│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新臺│可扣抵銷項│罪名、宣告刑││││││幣)│稅額(新臺││││││││幣)││├──┼──────────┼───────┼─────┼──────┼─────┼────────────────┤│1│光融科技有限公司│98年1月│DU00000000│90,000│4,5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 小計 │共1張│90,000│4,5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90,000│4,500││├──┼──────────┼───────┼─────┼──────┼─────┼────────────────┤│2│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98年1月│DU00000000│196,000│9,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公司├───────┼─────┼──────┼─────┤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共1張│196,000│9,8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196,000│9,800││├──┼──────────┼───────┼─────┼──────┼─────┼────────────────┤│3│海普資訊整合工作室│98年1月│DU00000000│3,667│183│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小計│共1張│3,667│18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3,667│183││├──┼──────────┼───────┼─────┼──────┼─────┼────────────────┤│4│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98年1月│DU00000000│262,857│13,143│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公司├───────┼─────┼──────┼─────┤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小計│共1張│262,857│13,14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262,857│13,143││├──┼──────────┼───────┼─────┼──────┼─────┼────────────────┤│5│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98年1月│DU00000000│28,762│1,438│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司├───────┼─────┼──────┼─────┤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2月│DU00000000│24,286│1,21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53,048│2,652││││├───────┼─────┼──────┼─────┼────────────────┤│││98年3月│EU00000000│24,762│1,238│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4月│EU00000000│24,762│1,23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49,524│2,476││││├───────┼─────┼──────┼─────┼────────────────┤│││合計│共4張│102,572│5,128││├──┼──────────┼───────┼─────┼──────┼─────┼────────────────┤│6│社團法人台灣玉山科│98年1月│DU00000000│2,000│1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技協會├───────┼─────┼──────┼─────┤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98年1月│DU00000000│4,200│2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6,200│310││││├───────┼─────┼──────┼─────┼────────────────┤│││98年3月│EU00000000│2,000│1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98年3月│EU00000000│2,000│1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4,000│200││││├───────┼─────┼──────┼─────┼────────────────┤│││合計│共4張│10,200│510││├──┼──────────┼───────┼─────┼──────┼─────┼────────────────┤│7│迅捷國際有限公司│98年1月│DU00000000│2,857│143│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98年1月│DU00000000│2,857│14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5,714│286││││├───────┼─────┼──────┼─────┼────────────────┤│││98年3月│EU00000000│2,857│143│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98年3月│EU00000000│2,857│14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5,714│286││││├───────┼─────┼──────┼─────┼────────────────┤│││合計│共4張│11,428│572││├──┼──────────┼───────┼─────┼──────┼─────┼────────────────┤│8│源發企業有限公司│98年1月│DU00000000│140,000│7,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98年1月│DU00000000│140,000│7,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1月│DU00000000│140,000│7,000││││├───────┼─────┼──────┼─────┤││││98年1月│DU00000000│140,000│7,000││││├───────┼─────┼──────┼─────┤││││98年1月│DU00000000│88,200│4,410││││├───────┼─────┼──────┼─────┤││││98年1月│DU00000000│88,200│4,410││││├───────┼─────┼──────┼─────┤││││98年1月│DU00000000│88,200│4,410││││├───────┼─────┼──────┼─────┤││││98年1月│DU00000000│113,400│5,670││││├───────┼─────┼──────┼─────┤││││98年1月│DU00000000│84,000│4,200││││├───────┼─────┼──────┼─────┤││││98年2月│DU00000000│84,000│4,200││││├───────┼─────┼──────┼─────┤││││98年2月│DU00000000│60,000│3,000││││├───────┼─────┼──────┼─────┤││││98年2月│DU00000000│60,000│3,000││││├───────┼─────┼──────┼─────┤││││98年2月│DU00000000│80,000│4,000││││├───────┼─────┼──────┼─────┤││││小計│13張│1,306,000│65,30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162,000│8,10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489,600│24,48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122,400│6,120││││├───────┼─────┼──────┼─────┤││││98年3月│EU00000000│122,400│6,120││││├───────┼─────┼──────┼─────┤││││98年3月│EU00000000│162,000│8,10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98年3月│EU00000000│162,000│8,100││││├───────┼─────┼──────┼─────┤││││98年3月│EU00000000│244,800│12,240││││├───────┼─────┼──────┼─────┤││││小計│17張│3,913,200│195,660││││├───────┼─────┼──────┼─────┼────────────────┤│││98年9月│HU00000000│318,000│15,9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9月│HU00000000│318,000│15,9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9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9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9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9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9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10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10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10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10月│HU00000000│318,000│15,900││││├───────┼─────┼──────┼─────┤││││98年10月│HU00000000│318,000│15,900││││├───────┼─────┼──────┼─────┤││││小計│12張│3,816,000│190,800││││├───────┼─────┼──────┼─────┼────────────────┤│││99年6月│MU00000000│180,000│9,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6月│MU00000000│180,000│9,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6月│MU00000000│60,000│3,000││││├───────┼─────┼──────┼─────┤││││99年6月│MU00000000│135,000│6,750││││├───────┼─────┼──────┼─────┤││││99年6月│MU00000000│384,000│19,200││││├───────┼─────┼──────┼─────┤││││99年6月│MU00000000│384,000│19,200││││├───────┼─────┼──────┼─────┤││││99年6月│MU00000000│128,000│6,4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小計│11張│2,891,000│144,550││││├───────┼─────┼──────┼─────┼────────────────┤│││99年7月│NU00000000│576,000│28,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7月│NU00000000│576,000│28,8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7月│NU00000000│450,000│22,500││││├───────┼─────┼──────┼─────┤││││99年7月│NU00000000│450,000│22,500││││├───────┼─────┼──────┼─────┤││││99年7月│NU00000000│225,000│11,250││││├───────┼─────┼──────┼─────┤││││99年7月│NU00000000│324,000│16,200││││├───────┼─────┼──────┼─────┤││││99年7月│NU00000000│366,000│18,300││││├───────┼─────┼──────┼─────┤││││99年7月│NU00000000│366,000│18,300││││├───────┼─────┼──────┼─────┤││││99年7月│NU00000000│366,000│18,300││││├───────┼─────┼──────┼─────┤││││99年7月│N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7月│N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7月│N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7月│N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7月│NU00000000│432,000│21,600││││├───────┼─────┼──────┼─────┤││││小計│14張│5,859,000│292,950││││├───────┼─────┼──────┼─────┼────────────────┤│││99年9月│PU00000000│576,000│28,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9月│PU00000000│576,000│28,8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9月│PU00000000│576,000│28,80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280,800│14,04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280,800│14,040││││├───────┼─────┼──────┼─────┤││││99年9月│PU00000000│280,800│14,040││││├───────┼─────┼──────┼─────┤││││99年10月│PU00000000│300,960│15,048││││├───────┼─────┼──────┼─────┤││││99年10月│PU00000000│414,000│20,700││││├───────┼─────┼──────┼─────┤││││99年10月│PU00000000│414,000│20,700││││├───────┼─────┼──────┼─────┤││││99年10月│PU00000000│414,000│20,700││││├───────┼─────┼──────┼─────┤││││99年10月│PU00000000│414,000│20,700││││├───────┼─────┼──────┼─────┤││││99年10月│PU00000000│324,000│16,200││││├───────┼─────┼──────┼─────┤││││99年10月│PU00000000│324,000│16,200││││├───────┼─────┼──────┼─────┤││││99年10月│PU00000000│324,000│16,200││││├───────┼─────┼──────┼─────┤││││99年10月│PU00000000│405,000│20,250││││├───────┼─────┼──────┼─────┤││││99年10月│PU00000000│405,000│20,250││││├───────┼─────┼──────┼─────┤││││小計│22張│8,901,360│445,068││││├───────┼─────┼──────┼─────┼────────────────┤│││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11月│QU00000000│421,200│21,060││││├───────┼─────┼──────┼─────┤││││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561,600│28,080││││├───────┼─────┼──────┼─────┤││││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423,360│21,168││││├───────┼─────┼──────┼─────┤││││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564,480│28,224││││├───────┼─────┼──────┼─────┤││││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561,600│28,080││││├───────┼─────┼──────┼─────┤││││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99年11月│QU00000000│846,720│42,336││││├───────┼─────┼──────┼─────┤││││99年11月│Q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11月│QU00000000│846,720│42,336││││├───────┼─────┼──────┼─────┤││││小計│19張│14,161,680│708,084││││├───────┼─────┼──────┼─────┼────────────────┤│││100年1月│RU00000000│446,400│22,32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100年1月│RU00000000│446,400│22,32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1月│RU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1月│RU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1月│RU00000000│223,200│11,160││││├───────┼─────┼──────┼─────┤││││100年1月│RU00000000│561,600│28,080││││├───────┼─────┼──────┼─────┤││││100年1月│RU00000000│561,600│28,080││││├───────┼─────┼──────┼─────┤││││100年1月│RU00000000│561,600│28,080││││├───────┼─────┼──────┼─────┤││││小計│8張│3,693,600│184,680││││├───────┼─────┼──────┼─────┼────────────────┤│││100年3月│SY00000000│864,000│43,2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3月│SY00000000│864,000│43,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3月│SY00000000│421,200│21,060││││├───────┼─────┼──────┼─────┤││││100年3月│SY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3月│SY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3月│SY00000000│366,600│18,330││││├───────┼─────┼──────┼─────┤││││100年3月│SY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3月│SY00000000│421,200│21,060││││├───────┼─────┼──────┼─────┤││││100年3月│SY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3月│SY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3月│SY00000000│280,800│14,040││││├───────┼─────┼──────┼─────┤││││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3月│SY00000000│421,200│21,060││││├───────┼─────┼──────┼─────┤││││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216,000│10,800││││├───────┼─────┼──────┼─────┤││││100年4月│SY00000000│244,800│12,240││││├───────┼─────┼──────┼─────┤││││100年4月│SY00000000│244,800│12,240││││├───────┼─────┼──────┼─────┤││││小計│共18張│9,960,600│498,030││││├───────┼─────┼──────┼─────┼────────────────┤│││100年5月│UC00000000│669,600│33,48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100年5月│UC00000000│561,600│28,08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5月│UC00000000│669,600│33,480││││├───────┼─────┼──────┼─────┤││││100年5月│UC00000000│892,800│44,640││││├───────┼─────┼──────┼─────┤││││小計│共4張│2,793,600│139,680││││├───────┼─────┼──────┼─────┼────────────────┤│││100年7月│VG00000000│864,000│43,2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7月│VG00000000│864,000│43,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7月│VG00000000│842,400│42,120││││├───────┼─────┼──────┼─────┤││││100年7月│VG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7月│VG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7月│VG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7月│VG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7月│VG00000000│864,600│43,200││││├───────┼─────┼──────┼─────┤││││100年7月│VG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7月│VG00000000│1,123,200│56,160││││├───────┼─────┼──────┼─────┤││││100年7月│VG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8月│VG00000000│1,512,000│75,600││││├───────┼─────┼──────┼─────┤││││100年8月│VG00000000│1,728,000│86,400││││├───────┼─────┼──────┼─────┤││││小計│共13張│12,549,600│627,480││││├───────┼─────┼──────┼─────┼────────────────┤│││100年9月│WL00000000│1,094,400│54,72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9月│WL00000000│889,200│44,46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9月│WL00000000│2,016,000│100,800││││├───────┼─────┼──────┼─────┤││││100年9月│WL00000000│1,451,520│72,576││││├───────┼─────┼──────┼─────┤││││100年9月│WL00000000│1,451,520│72,576││││├───────┼─────┼──────┼─────┤││││100年9月│WL00000000│1,451,520│72,576││││├───────┼─────┼──────┼─────┤││││100年9月│WL00000000│1,451,520│72,576││││├───────┼─────┼──────┼─────┤││││100年9月│WL00000000│967,680│48,384││││├───────┼─────┼──────┼─────┤││││100年9月│WL00000000│967,680│48,384││││├───────┼─────┼──────┼─────┤││││100年9月│WL00000000│967,680│48,384││││├───────┼─────┼──────┼─────┤││││100年9月│WL00000000│2,016,000│100,800││││├───────┼─────┼──────┼─────┤││││小計│共11張│14,724,720│736,236││││├───────┼─────┼──────┼─────┼────────────────┤│││100年11月│XQ00000000│2,412,000│120,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11月│XQ00000000│864,000│43,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11月│XQ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11月│XQ00000000│1,152,000│57,600││││├───────┼─────┼──────┼─────┤││││100年11月│XQ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11月│XQ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11月│XQ00000000│1,440,000│72,000││││├───────┼─────┼──────┼─────┤││││100年11月│XQ00000000│792,000│39,600││││├───────┼─────┼──────┼─────┤││││100年12月│XQ00000000│1,382,400│69,120││││├───────┼─────┼──────┼─────┤││││100年12月│XQ00000000│1,382,400│69,120││││├───────┼─────┼──────┼─────┤││││小計│共10張│12,016,800│600,840││││├───────┼─────┼──────┼─────┼────────────────┤│││101年1月│YU00000000│468,000│23,4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101年1月│YU00000000│468,000│23,4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月│YU00000000│302,400│15,120││││├───────┼─────┼──────┼─────┤││││101年1月│YU00000000│468,000│23,400││││├───────┼─────┼──────┼─────┤││││101年1月│YU00000000│468,000│23,400││││├───────┼─────┼──────┼─────┤││││小計│共5張│2,174,400│108,720││││├───────┼─────┼──────┼─────┼────────────────┤│││合計│共177張│98,761,560│4,938,078││├──┼──────────┼───────┼─────┼──────┼─────┼────────────────┤│9│彥榕有限公司│98年2月│DU00000000│1,143│57│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143│5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1,143│57││├──┼──────────┼───────┼─────┼──────┼─────┼────────────────┤│10│觀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DU00000000│1,143│57│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143│5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1,143│57││├──┼──────────┼───────┼─────┼──────┼─────┼────────────────┤│11│群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DU00000000│38,095│1,905│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38,095│1,90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38,095│1,905││├──┼──────────┼───────┼─────┼──────┼─────┼────────────────┤│12│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98年2月│DU00000000│113,612│5,681│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公司├───────┼─────┼──────┼─────┤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13,612│5,68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113,612│5,681││├──┼──────────┼───────┼─────┼──────┼─────┼────────────────┤│13│國成科學儀器有限公司│98年2月│DU00000000│4,286│214│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4,286│21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4,286│214││├──┼──────────┼───────┼─────┼──────┼─────┼────────────────┤│14│日上數位有限公司│98年2月│DU00000000│32,000│1,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2月│DU00000000│18,000│9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50,000│2,500││││├───────┼─────┼──────┼─────┼────────────────┤│││98年3月│EU00000000│45,000│2,25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4月│EU00000000│45,000│2,25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90,000│4,500││││├───────┼─────┼──────┼─────┼────────────────┤│││合計│共4張│140,000│7,000││├──┼──────────┼───────┼─────┼──────┼─────┼────────────────┤│15│壢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EU00000000│156,000│7,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56,000│7,8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156,000│7,800││├──┼──────────┼───────┼─────┼──────┼─────┼────────────────┤│16│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98年3月│EU00000000│1,200│6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公司├───────┼─────┼──────┼─────┤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4月│EU00000000│1,000│5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2,200│110││││├───────┼─────┼──────┼─────┼────────────────┤│││合計│共2張│2,200│110││├──┼──────────┼───────┼─────┼──────┼─────┼────────────────┤│17│台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EU00000000│47,900│2,395│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47,900│2,39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47,900│2,395││├──┼──────────┼───────┼─────┼──────┼─────┼────────────────┤│18│英德普企業有限公司│98年3月│EU00000000│3,300│165│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小計│共1張│3,300│16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3,300│165││├──┼──────────┼───────┼─────┼──────┼─────┼────────────────┤│19│正軒科技有限公司│98年3月│EU00000000│4,280│214│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小計│共1張│4,280│21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4,280│214││├──┼──────────┼───────┼─────┼──────┼─────┼────────────────┤│20│台灣海盟數位有限公司│98年6月│FU00000000│25,000│1,25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6月│FU00000000│34,000│1,7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59,000│2,950││││├───────┼─────┼──────┼─────┼────────────────┤│││合計│共2張│59,000│2,950││├──┼──────────┼───────┼─────┼──────┼─────┼────────────────┤│21│善藝國際傳媒股份有限│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公司├───────┼─────┼──────┼─────┤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246,400│12,320││││├───────┼─────┼──────┼─────┤││││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312,000│15,600││││├───────┼─────┼──────┼─────┤││││98年6月│F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6月│FU00000000│310,000│15,500││││├───────┼─────┼──────┼─────┤││││98年6月│FU00000000│310,000│15,500││││├───────┼─────┼──────┼─────┤││││98年6月│FU00000000│310,000│15,500││││├───────┼─────┼──────┼─────┤││││小計│共22張│8,424,400│421,220││││├───────┼─────┼──────┼─────┼────────────────┤│││合計│共22張│8,424,400│421,220││├──┼──────────┼───────┼─────┼──────┼─────┼────────────────┤│22│瑞陞運通有限公司│98年6月│FU00000000│400,000│20,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400,000│2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8月│GU00000000│624,000│31,2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624,000│31,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9月│HU00000000│159,000│7,95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9月│HU00000000│159,000│7,95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9月│HU00000000│159,000│7,950││││├───────┼─────┼──────┼─────┤││││98年10月│HU00000000│159,000│7,950││││├───────┼─────┼──────┼─────┤││││小計│共4張│636,000│31,800││││├───────┼─────┼──────┼─────┼────────────────┤│││98年12月│JU00000000│266,400│13,32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12月│JU00000000│266,400│13,32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12月│JU00000000│266,400│13,320││││├───────┼─────┼──────┼─────┤││││小計│共3張│799,200│39,960││││├───────┼─────┼──────┼─────┼────────────────┤│││99年2月│KU00000000│450,000│22,5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2月│KU00000000│450,000│22,5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900,000│45,000││││├───────┼─────┼──────┼─────┼────────────────┤│││合計│共11張│3,359,200│167,960││├──┼──────────┼───────┼─────┼──────┼─────┼────────────────┤│23│羽晶企業有限公司│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10月│HU00000000│316,800│15,840││││├───────┼─────┼──────┼─────┤││││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10月│HU00000000│316,800│15,840││││├───────┼─────┼──────┼─────┤││││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10月│HU00000000│316,800│15,840││││├───────┼─────┼──────┼─────┤││││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10月│HU00000000│316,800│15,840││││├───────┼─────┼──────┼─────┤││││小計│共12張│5,068,800│253,440││││├───────┼─────┼──────┼─────┼────────────────┤│││合計│共12張│5,068,800│253,440││├──┼──────────┼───────┼─────┼──────┼─────┼────────────────┤│24│萊威貿易有限公司│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9月│HU00000000│316,800│15,84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9月│HU00000000│316,800│15,840││││├───────┼─────┼──────┼─────┤││││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9月│HU00000000│316,800│15,840││││├───────┼─────┼──────┼─────┤││││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9月│HU00000000│316,800│15,840││││├───────┼─────┼──────┼─────┤││││98年9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9月│HU00000000│316,800│15,840││││├───────┼─────┼──────┼─────┤││││98年10月│HU00000000│475,200│23,760││││├───────┼─────┼──────┼─────┤││││98年10月│HU00000000│316,800│15,840││││├───────┼─────┼──────┼─────┤││││小計│共14張│5,702,400│285,120││││├───────┼─────┼──────┼─────┼────────────────┤│││98年11月│JU00000000│2,362│118│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8年12月│JU00000000│259,200│12,96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12月│JU00000000│259,200│12,960││││├───────┼─────┼──────┼─────┤││││98年12月│JU00000000│259,200│12,960││││├───────┼─────┼──────┼─────┤││││98年12月│JU00000000│259,200│12,960││││├───────┼─────┼──────┼─────┤││││98年12月│JU00000000│270,029│13,501││││├───────┼─────┼──────┼─────┤││││98年12月│JU00000000│270,029│13,501││││├───────┼─────┼──────┼─────┤││││98年12月│JU00000000│348,000│17,400││││├───────┼─────┼──────┼─────┤││││98年12月│JU00000000│348,000│17,400││││├───────┼─────┼──────┼─────┤││││98年12月│JU00000000│348,000│17,400││││├───────┼─────┼──────┼─────┤││││98年12月│JU00000000│348,000│17,400││││├───────┼─────┼──────┼─────┤││││98年12月│JU00000000│174,000│8,700││││├───────┼─────┼──────┼─────┤││││小計│共12張│3,145,220│157,260││││├───────┼─────┼──────┼─────┼────────────────┤│││99年2月│KU00000000│441,000│22,05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2月│KU00000000│504,000│25,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2月│KU00000000│504,000│25,200││││├───────┼─────┼──────┼─────┤││││99年2月│KU00000000│459,000│22,950││││├───────┼─────┼──────┼─────┤││││99年2月│KU00000000│504,000│25,200││││├───────┼─────┼──────┼─────┤││││99年2月│KU00000000│504,000│25,200││││├───────┼─────┼──────┼─────┤││││99年2月│KU00000000│504,000│25,200││││├───────┼─────┼──────┼─────┤││││99年2月│KU00000000│504,000│25,200││││├───────┼─────┼──────┼─────┤││││99年2月│KU00000000│459,000│22,950││││├───────┼─────┼──────┼─────┤││││99年2月│KU00000000│459,000│22,950││││├───────┼─────┼──────┼─────┤││││99年2月│KU00000000│459,000│22,950││││├───────┼─────┼──────┼─────┤││││99年2月│KU00000000│441,000│22,050││││├───────┼─────┼──────┼─────┤││││小計│共12張│5,742,000│287,100││││├───────┼─────┼──────┼─────┼────────────────┤│││合計│共38張│14,589,620│729,480││├──┼──────────┼───────┼─────┼──────┼─────┼────────────────┤│25│瑞陞國際有限公司│98年9月│HU00000000│100,000│5,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00,000│5,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5月│MU00000000│507,600│25,38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5月│MU00000000│507,600│25,38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5月│MU00000000│507,600│25,380││││├───────┼─────┼──────┼─────┤││││99年5月│MU00000000│403,200│20,160││││├───────┼─────┼──────┼─────┤││││99年5月│MU00000000│403,200│20,160││││├───────┼─────┼──────┼─────┤││││99年5月│MU00000000│403,200│20,160││││├───────┼─────┼──────┼─────┤││││99年5月│MU00000000│368,000│18,400││││├───────┼─────┼──────┼─────┤││││99年5月│MU00000000│367,200│18,360││││├───────┼─────┼──────┼─────┤││││小計│共8張│3,467,600│173,380││││├───────┼─────┼──────┼─────┼────────────────┤│││99年7月│NU00000000│210,000│10,5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7月│NU00000000│288,000│14,4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7月│NU00000000│288,000│14,400││││├───────┼─────┼──────┼─────┤││││99年7月│NU00000000│288,000│14,400││││├───────┼─────┼──────┼─────┤││││99年7月│NU00000000│352,000│17,600││││├───────┼─────┼──────┼─────┤││││99年7月│NU00000000│144,000│7,200││││├───────┼─────┼──────┼─────┤││││99年7月│NU00000000│144,000│7,200││││├───────┼─────┼──────┼─────┤││││99年7月│NU00000000│474,000│23,700││││├───────┼─────┼──────┼─────┤││││99年7月│NU00000000│518,400│25,920││││├───────┼─────┼──────┼─────┤││││99年7月│NU00000000│518,400│25,920││││├───────┼─────┼──────┼─────┤││││99年7月│NU00000000│518,400│25,920││││├───────┼─────┼──────┼─────┤││││99年7月│NU00000000│69,143│3,457││││├───────┼─────┼──────┼─────┤││││小計│共12張│3,812,343│190,617││││├───────┼─────┼──────┼─────┼────────────────┤│││合計│共21張│7,379,943│368,997││├──┼──────────┼───────┼─────┼──────┼─────┼────────────────┤│26│誌德企業有限公司│99年2月│KU00000000│60,000│3,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99年2月│KU00000000│50,000│2,5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110,000│5,500││││├───────┼─────┼──────┼─────┼────────────────┤│││合計│共2張│110,000│5,500││├──┼──────────┼───────┼─────┼──────┼─────┼────────────────┤│27│博司有限公司│99年3月│LU00000000│450,000│22,5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3月│LU00000000│450,000│22,5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3月│LU00000000│450,000│22,500││││├───────┼─────┼──────┼─────┤││││99年3月│LU00000000│450,000│22,500││││├───────┼─────┼──────┼─────┤││││99年3月│LU00000000│150,000│7,500││││├───────┼─────┼──────┼─────┤││││99年3月│LU00000000│450,000│22,500││││├───────┼─────┼──────┼─────┤││││99年4月│LU00000000│295,800│14,790││││├───────┼─────┼──────┼─────┤││││99年4月│LU00000000│361,500│18,075││││├───────┼─────┼──────┼─────┤││││99年4月│LU00000000│594,864│29,743││││├───────┼─────┼──────┼─────┤││││99年4月│LU00000000│498,000│24,900││││├───────┼─────┼──────┼─────┤││││99年4月│LU00000000│498,000│24,900││││├───────┼─────┼──────┼─────┤││││99年4月│LU00000000│498,000│24,900││││├───────┼─────┼──────┼─────┤││││小計│共12張│2,896,164│144,808││││├───────┼─────┼──────┼─────┼────────────────┤│││99年5月│MU00000000│1,457,880│72,894│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457,880│72,89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7月│NU00000000│312,000│15,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7月│NU00000000│312,000│15,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7月│NU00000000│300,000│15,000││││├───────┼─────┼──────┼─────┤││││99年7月│NU00000000│444,000│22,200││││├───────┼─────┼──────┼─────┤││││99年7月│NU00000000│444,000│22,200││││├───────┼─────┼──────┼─────┤││││99年8月│NU00000000│313,920│15,696││││├───────┼─────┼──────┼─────┤││││99年8月│NU00000000│313,920│15,696││││├───────┼─────┼──────┼─────┤││││99年8月│NU00000000│156,960│7,848││││├───────┼─────┼──────┼─────┤││││小計│共8張│2,596,800│129,840││││├───────┼─────┼──────┼─────┼────────────────┤│││合計│共21張│9,200,844│460,042││├──┼──────────┼───────┼─────┼──────┼─────┼────────────────┤│28│瑢嘉實業有限公司│99年6月│MU00000000│180,000│9,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6月│MU00000000│109,600│5,480││││├───────┼─────┼──────┼─────┤││││99年6月│MU00000000│135,000│6,750││││├───────┼─────┼──────┼─────┤││││99年6月│MU00000000│384,000│19,200││││├───────┼─────┼──────┼─────┤││││99年6月│MU00000000│384,000│19,200││││├───────┼─────┼──────┼─────┤││││99年6月│MU00000000│128,000│6,4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99年6月│MU00000000│360,000│18,000││││├───────┼─────┼──────┼─────┤││││小計│共11張│3,120,600│156,030││││├───────┼─────┼──────┼─────┼────────────────┤│││99年8月│VG00000000│230,000│11,5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8月│VG00000000│260,660│13,03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8月│VG00000000│266,000│13,300││││├───────┼─────┼──────┼─────┤││││小計│共3張│756,660│37,833││││├───────┼─────┼──────┼─────┼────────────────┤│││合計│共14張│3,877,260│193,863││├──┼──────────┼───────┼─────┼──────┼─────┼────────────────┤│29│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NU00000000│216,000│10,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216,000│10,8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99年12月│QU00000000│480,960│24,048││││├───────┼─────┼──────┼─────┤││││小計│共14張│6,733,440│336,672││││├───────┼─────┼──────┼─────┼────────────────┤│││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3月│SY00000000│216,000│10,800││││├───────┼─────┼──────┼─────┤││││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3月│SY00000000│216,000│10,800││││├───────┼─────┼──────┼─────┤││││100年3月│SY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3月│SY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3月│SY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3月│SY00000000│223,200│11,160││││├───────┼─────┼──────┼─────┤││││100年4月│SY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4月│SY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4月│SY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4月│SY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4月│SY00000000│561,600│28,080││││├───────┼─────┼──────┼─────┤││││小計│共15張│6,069,600│303,480││││├───────┼─────┼──────┼─────┼────────────────┤│││100年5月│UC00000000│669,600│33,48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100年5月│UC00000000│669,600│33,48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5月│UC00000000│561,600│28,080││││├───────┼─────┼──────┼─────┤││││100年6月│UC00000000│72,000│3,600││││├───────┼─────┼──────┼─────┤││││小計│共4張│1,972,800│98,640││││├───────┼─────┼──────┼─────┼────────────────┤│││100年7月│VG00000000│1,296,000│64,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8月│VG00000000│1,900,800│95,04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3,196,800│159,840││││├───────┼─────┼──────┼─────┼────────────────┤│││100年9月│WL00000000│1,296,000│64,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9月│WL00000000│1,304,640│65,23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9月│WL00000000│1,296,000│64,800││││├───────┼─────┼──────┼─────┤││││100年9月│WL00000000│1,304,640│65,232││││├───────┼─────┼──────┼─────┤││││100年9月│WL00000000│1,340,000│67,000││││├───────┼─────┼──────┼─────┤││││100年9月│WL00000000│1,408,320│70,416││││├───────┼─────┼──────┼─────┤││││小計│共6張│7,949,600│397,480││││├───────┼─────┼──────┼─────┼────────────────┤│││合計│共42張│26,138,240│70,416││├──┼──────────┼───────┼─────┼──────┼─────┼────────────────┤│30│魔力查得有限公司│99年8月│NU00000000│252,000│12,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8月│NU00000000│252,000│12,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8月│NU00000000│252,000│12,600││││├───────┼─────┼──────┼─────┤││││99年8月│NU00000000│252,000│12,600││││├───────┼─────┼──────┼─────┤││││99年8月│NU00000000│252,000│12,600││││├───────┼─────┼──────┼─────┤││││99年8月│NU00000000│120,000│6,000││││├───────┼─────┼──────┼─────┤││││小計│共6張│1,380,000│69,000││││├───────┼─────┼──────┼─────┼────────────────┤│││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99年9月│PU00000000│286,560│14,328││││├───────┼─────┼──────┼─────┤││││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99年9月│PU00000000│453,600│22,680││││├───────┼─────┼──────┼─────┤││││99年9月│PU00000000│286,560│14,328││││├───────┼─────┼──────┼─────┤││││99年9月│PU00000000│286,560│14,328││││├───────┼─────┼──────┼─────┤││││99年10月│PU00000000│120,000│6,000││││├───────┼─────┼──────┼─────┤││││小計│共12張│4,608,480│230,424││││├───────┼─────┼──────┼─────┼────────────────┤│││99年11月│QU00000000│439,200│21,96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99年11月│QU00000000│439,200│21,96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11月│QU00000000│439,200│21,960││││├───────┼─────┼──────┼─────┤││││99年11月│QU00000000│439,200│21,960││││├───────┼─────┼──────┼─────┤││││99年12月│QU00000000│439,200│21,960││││├───────┼─────┼──────┼─────┤││││99年12月│QU00000000│439,200│21,960││││├───────┼─────┼──────┼─────┤││││99年12月│QU00000000│439,200│21,960││││├───────┼─────┼──────┼─────┤││││99年12月│QU00000000│439,200│21,960││││├───────┼─────┼──────┼─────┤││││99年12月│QU00000000│439,200│21,960││││├───────┼─────┼──────┼─────┤││││99年12月│QU00000000│219,600│10,980││││├───────┼─────┼──────┼─────┤││││99年12月│QU00000000│439,200│21,960││││├───────┼─────┼──────┼─────┤││││小計│共11張│4,611,600│230,580││││├───────┼─────┼──────┼─────┼────────────────┤│││100年1月│RU00000000│878,400│43,92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100年1月│RU00000000│878,400│43,92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1,756,800│87,840││││├───────┼─────┼──────┼─────┼────────────────┤│││100年6月│UC00000000│439,200│21,96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6月│UC00000000│219,600│10,98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6月│UC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6月│UC00000000│219,600│10,980││││├───────┼─────┼──────┼─────┤││││100年6月│UC00000000│878,400│43,920││││├───────┼─────┼──────┼─────┤││││100年6月│UC00000000│35,000│1,750││││├───────┼─────┼──────┼─────┤││││100年6月│UC00000000│35,000│1,750││││├───────┼─────┼──────┼─────┤││││100年6月│UC00000000│35,000│1,750││││├───────┼─────┼──────┼─────┤││││100年6月│UC00000000│35,000│1,750││││├───────┼─────┼──────┼─────┤││││小計│共9張│2,336,000│116,800││││├───────┼─────┼──────┼─────┼────────────────┤│││100年7月│VG00000000│1,512,000│75,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8月│VG00000000│2,008,800│100,44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8月│VG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8月│VG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8月│VG00000000│302,400│15,120││││├───────┼─────┼──────┼─────┤││││100年8月│VG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8月│VG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8月│VG00000000│302,400│15,120││││├───────┼─────┼──────┼─────┤││││小計│共8張│5,997,600│299,880││││├───────┼─────┼──────┼─────┼────────────────┤│││100年9月│WL00000000│1,152,000│57,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100年9月│WL00000000│864,000│43,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9月│WL00000000│1,152,000│57,600││││├───────┼─────┼──────┼─────┤││││100年9月│WL00000000│1,072,800│53,640││││├───────┼─────┼──────┼─────┤││││100年9月│WL00000000│1,440,000│72,000││││├───────┼─────┼──────┼─────┤││││100年10月│WL00000000│1,716,480│85,824││││├───────┼─────┼──────┼─────┤││││100年10月│WL00000000│1,716,480│85,824││││├───────┼─────┼──────┼─────┤││││100年10月│WL00000000│849,600│42,480││││├───────┼─────┼──────┼─────┤││││100年10月│WL00000000│872,640│43,632││││├───────┼─────┼──────┼─────┤││││小計│共9張│10,836,000│541,800││││├───────┼─────┼──────┼─────┼────────────────┤│││100年11月│XQ00000000│446,400│22,32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100年11月│XQ00000000│864,000│43,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11月│XQ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11月│XQ00000000│864,000│43,200││││├───────┼─────┼──────┼─────┤││││100年11月│XQ00000000│576,000│28,800││││├───────┼─────┼──────┼─────┤││││100年11月│XQ00000000│2,457,270│122,864││││├───────┼─────┼──────┼─────┤││││100年11月│XQ00000000│2,457,000│122,850││││├───────┼─────┼──────┼─────┤││││100年12月│XQ00000000│1,512,000│75,600││││├───────┼─────┼──────┼─────┤││││100年12月│XQ00000000│1,080,000│54,000││││├───────┼─────┼──────┼─────┤││││100年12月│XQ00000000│864,000│43,200││││├───────┼─────┼──────┼─────┤││││小計│共10張│11,984,670│599,234││││├───────┼─────┼──────┼─────┼────────────────┤│││合計│共67張│43,511,150│2,175,558││├──┼──────────┼───────┼─────┼──────┼─────┼────────────────┤│31│佳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9月│PU00000000│132,000│6,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99年9月│PU00000000│432,000│21,600││││├───────┼─────┼──────┼─────┤││││小計│共5張│1,860,000│93,000││││├───────┼─────┼──────┼─────┼────────────────┤│││99年11月│QU00000000│1,080,000│54,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99年11月│QU00000000│864,000│43,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1,944,000│97,200││││├───────┼─────┼──────┼─────┼────────────────┤│││100年2月│RU00000000│216,000│10,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2月│RU00000000│432,000│21,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2月│RU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2月│RU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2月│RU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2月│RU00000000│216,000│10,800││││├───────┼─────┼──────┼─────┤││││小計│共6張│2,160,000│108,000││││├───────┼─────┼──────┼─────┼────────────────┤│││100年3月│SY00000000│2,160,000│108,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4月│SY00000000│561,600│28,08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4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216,000│10,800││││├───────┼─────┼──────┼─────┤││││100年4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432,000│21,600││││├───────┼─────┼──────┼─────┤││││小計│共8張│5,097,600│254,880││││├───────┼─────┼──────┼─────┼────────────────┤│││100年8月│VG00000000│1,512,000│75,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512,000│75,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11月│XQ00000000│1,512,000│75,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1,512,000│75,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月│YU00000000│2,016,000│10,08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101年1月│YU00000000│2,220,480│111,02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月│YU00000000│412,560│20,628││││├───────┼─────┼──────┼─────┤││││101年1月│YU00000000│1,992,960│99,648││││├───────┼─────┼──────┼─────┤││││101年2月│YU00000000│1,944,000│97,200││││├───────┼─────┼──────┼─────┤││││101年2月│YU00000000│1,080,000│54,000││││├───────┼─────┼──────┼─────┤││││小計│共6張│9,666,000│483,300││││├───────┼─────┼──────┼─────┼────────────────┤│││合計│共29張│23,751,600│1,187,580││├──┼──────────┼───────┼─────┼──────┼─────┼────────────────┤│32│創郁企業有限公司│100年2月│RU00000000│434,160│21,708│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2月│RU00000000│434,160│21,70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2月│RU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2月│RU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2月│RU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2月│RU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2月│RU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2月│RU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2月│RU00000000│468,000│23,400││││├───────┼─────┼──────┼─────┤││││100年2月│RU00000000│234,000│11,700││││├───────┼─────┼──────┼─────┤││││小計│共10張│4,378,320│218,916││││├───────┼─────┼──────┼─────┼────────────────┤│││100年9月│WL00000000│928,800│46,44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100年9月│WL00000000│928,800│46,44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9月│WL00000000│928,800│46,440││││├───────┼─────┼──────┼─────┤││││100年10月│WL00000000│928,800│46,440││││├───────┼─────┼──────┼─────┤││││100年10月│WL00000000│928,800│46,440││││├───────┼─────┼──────┼─────┤││││100年10月│WL00000000│928,800│46,440││││├───────┼─────┼──────┼─────┤││││100年10月│WL00000000│928,800│46,440││││├───────┼─────┼──────┼─────┤││││100年10月│WL00000000│928,800│46,440││││├───────┼─────┼──────┼─────┤││││100年10月│WL00000000│928,800│46,440││││├───────┼─────┼──────┼─────┤││││100年10月│WL00000000│208,800│10,440││││├───────┼─────┼──────┼─────┤││││小計│共10張│8,568,000│428,400││││├───────┼─────┼──────┼─────┼────────────────┤│││合計│共20張│12,946,320│647,316││├──┼──────────┼───────┼─────┼──────┼─────┼────────────────┤│33│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SY00000000│2,160,000│108,0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小計│共1張│2,160,000│108,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共1張│2,160,000│108,000││├──┼──────────┼───────┼─────┼──────┼─────┼────────────────┤│34│優可森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3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432,000│21,600││││├───────┼─────┼──────┼─────┤││││100年4月│SY00000000│230,400│11,520││││├───────┼─────┼──────┼─────┤││││100年4月│SY00000000│230,400│11,520││││├───────┼─────┼──────┼─────┤││││100年4月│SY00000000│230,400│11,520││││├───────┼─────┼──────┼─────┤││││小計│共9張│3,283,200│164,160││││├───────┼─────┼──────┼─────┼────────────────┤│││100年5月│UC00000000│452,160│22,608│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5月│UC00000000│452,160│22,60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5月│UC00000000│452,160│22,608││││├───────┼─────┼──────┼─────┤││││100年5月│UC00000000│452,160│22,608││││├───────┼─────┼──────┼─────┤││││100年5月│UC00000000│619,200│30,960││││├───────┼─────┼──────┼─────┤││││100年6月│UC00000000│619,200│30,960││││├───────┼─────┼──────┼─────┤││││100年6月│UC00000000│452,160│22,608││││├───────┼─────┼──────┼─────┤││││100年6月│UC00000000│452,160│22,608││││├───────┼─────┼──────┼─────┤││││100年6月│UC00000000│452,160│22,608││││├───────┼─────┼──────┼─────┤││││100年6月│UC00000000│619,200│30,960││││├───────┼─────┼──────┼─────┤││││100年6月│UC00000000│619,200│30,960││││├───────┼─────┼──────┼─────┤││││100年6月│UC00000000│452,160│22,608││││├───────┼─────┼──────┼─────┤││││100年6月│UC00000000│452,160│22,608││││├───────┼─────┼──────┼─────┤││││小計│共13張│6,546,240│327,312││││├───────┼─────┼──────┼─────┼────────────────┤│││100年7月│VG00000000│1,454,400│72,72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7月│VG00000000│2,124,000│106,2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8月│VG00000000│1,562,400│78,120││││├───────┼─────┼──────┼─────┤││││100年8月│VG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8月│VG00000000│446,400│22,320││││├───────┼─────┼──────┼─────┤││││100年8月│VG00000000│669,600│33,480││││├───────┼─────┼──────┼─────┤││││100年8月│VG00000000│446,400│22,320││││├───────┼─────┼──────┼─────┤││││小計│共7張│7,149,600│357,48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100年12月│XQ00000000│439,200│21,960││││├───────┼─────┼──────┼─────┤││││小計│共10張│4,392,000│219,600││││├───────┼─────┼──────┼─────┼────────────────┤│││101年1月│YU00000000│388,800│19,44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1年1月│YU00000000│390,240│19,51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月│YU00000000│388,800│19,440││││├───────┼─────┼──────┼─────┤││││101年1月│YU00000000│390,240│19,512││││├───────┼─────┼──────┼─────┤││││101年1月│YU00000000│388,800│19,440││││├───────┼─────┼──────┼─────┤││││101年1月│YU00000000│390,240│19,512││││├───────┼─────┼──────┼─────┤││││101年1月│YU00000000│388,800│19,440││││├───────┼─────┼──────┼─────┤││││101年1月│YU00000000│271,383│13,569││││├───────┼─────┼──────┼─────┤││││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455,040│22,752││││├───────┼─────┼──────┼─────┤││││101年1月│YU00000000│133,214│6,661││││├───────┼─────┼──────┼─────┤││││小計│共18張│7,225,877│361,293││││├───────┼─────┼──────┼─────┼────────────────┤│││合計│共57張│28,596,917│1,429,846││├──┼──────────┼───────┼─────┼──────┼─────┼────────────────┤│35│天福事業有限公司│100年6月│UC00000000│224,640│11,232│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100年6月│UC00000000│308,160│15,408││││├───────┼─────┼──────┼─────┤││││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100年6月│UC00000000│449,280│22,464││││├───────┼─────┼──────┼─────┤││││小計│共10張│4,127,040│206,352││││├───────┼─────┼──────┼─────┼────────────────┤│││合計│共10張│4,127,040│206,352││├──┼──────────┼───────┼─────┼──────┼─────┼────────────────┤│36│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100年9月│WL00000000│1,857,600│92,88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100年9月│WL00000000│1,857,600│92,88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9月│WL00000000│1,857,600│92,880││││├───────┼─────┼──────┼─────┤││││100年9月│WL00000000│1,857,600│92,880││││├───────┼─────┼──────┼─────┤││││100年9月│WL00000000│1,857,600│92,880││││├───────┼─────┼──────┼─────┤││││小計│共5張│9,288,000│464,400││││├───────┼─────┼──────┼─────┼────────────────┤│││100年11月│XQ00000000│858,240│42,912│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11月│XQ00000000│858,240│42,91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11月│XQ00000000│858,240│42,912││││├───────┼─────┼──────┼─────┤││││100年11月│XQ00000000│858,240│42,912││││├───────┼─────┼──────┼─────┤││││100年11月│XQ00000000│858,240│42,912││││├───────┼─────┼──────┼─────┤││││小計│共5張│4,291,200│214,560││││├───────┼─────┼──────┼─────┼────────────────┤│││合計│共10張│13,579,200│678,960││├──┼──────────┼───────┼─────┼──────┼─────┼────────────────┤│37│文誠事業有限公司│100年11月│XQ00000000│1,310,400│65,520│許復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100年11月│XQ00000000│1,310,400│65,52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計│共2張│2,620,800│131,040││││├───────┼─────┼──────┼─────┼────────────────┤│││合計│共2張│2,620,800│131,040││├──┴──────────┼───────┼─────┼──────┼─────┼────────────────┤││總計│共590張│309,451,277│15,472,563││└─────────────┴───────┴─────┴──────┴─────┴────────────────┘附表二:神網公司虛報零稅率銷售額核退稅款(即起訴書附表二)┌─┬────┬──────┬─────┬──────┬──────────┐│編│營業稅年│退稅日期│兌領日期│核退金額(新│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號│度期別│(民國)│(民國)│臺幣)││││││││││││││││├─┼────┼──────┼─────┼──────┼──────────┤│1│①98年1│98/04/13│98/4/15│9,594│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2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98年3│98/06/11│98/6/15│363,049│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4月││││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 陸萬 參仟零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③98年5│98/08/12│98/8/17│283,084│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6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④98年7│98/10/12│98/10/15│440,033│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8月││││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零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⑤98年9│99/2/11│99/2/22│313,195│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10月││││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⑥98年11│99/2/11│99/2/22│418,292│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12月││││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①99年1│99/4/9│99/4/15│452,889│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2月││││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99年3│99/6/11│99/6/15│317,727│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4月││││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③99年7│99/10/14│99/10/14│48,960│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8││││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④99年9│99/12/10│99/12/15│141,433│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10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⑤99年11│100/2/11│100/2/15│17,646│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12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①100年│100/4/14│100/4/15│64,017│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1、2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100年│100/6/10│100/6/15│21,212│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3、4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③100年│100/8/11│100/8/15│136,792│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5、6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④100年│101/2/10│101/2/14│6,838│林秋祥犯詐欺取財罪,│││11、12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合││││3,034,761│││計│││││││││││││└─┴────┴──────┴─────┴──────┴──────────┘附表三:
一、印文部分:┌──┬──────────┬────────────┬────────────┐│編號│文書名稱│偽造之署押│卷證出處│├──┼──────────┼────────────┼────────────┤│1│廖慶順98年4月1日辭│偽造「廖慶順」之印文共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職書│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10、│││││13頁│├──┼──────────┼────────────┼────────────┤│2│98年1月9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變更登記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21、│││││62頁│├──┼──────────┼────────────┼────────────┤│3│97年12月5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共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變更登記申請書│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27、│││││49頁│├──┼──────────┼────────────┼────────────┤│4│97年12月5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共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下│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28頁│││午13時)│││├──┼──────────┼────────────┼────────────┤│5│97年12月5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共4│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董事會議事錄│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29、│││││51頁│├──┼──────────┼────────────┼────────────┤│6│97年12月5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39頁│││午10時)│││├──┼──────────┼────────────┼────────────┤│7│97年12月5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董事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40頁│├──┼──────────┼────────────┼────────────┤│8│97年12月5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共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50頁│││午10時)│││├──┼──────────┼────────────┼────────────┤│9│附有註記「影本與正本│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相符合,如有不符願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58頁│││法律責任」並蓋用廖慶│││││順印文之身份證影本│││├──┼──────────┼────────────┼────────────┤│10│97年11月19日自行召開│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股東臨時會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66頁│├──┼──────────┼────────────┼────────────┤│11│97年11月11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變更登記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71頁│├──┼──────────┼────────────┼────────────┤│12│97年10月15日神網公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變更登記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87頁│├──┼──────────┼────────────┼────────────┤│13│說明書│偽造「廖慶順」之印文1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88頁│└──┴──────────┴────────────┴────────────┘
二、署押部分:┌──┬──────────┬────────────┬────────────┐│編號│文書名稱│偽造之署押│卷證出處│├──┼──────────┼────────────┼────────────┤│1│廖慶順97年12月5日董│偽造廖慶順之署押共3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事會簽到簿││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30│││││、41、52頁)│├──┼──────────┼────────────┼────────────┤│2│廖慶順97年12月5日董│偽造廖慶順之署押共3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事長願任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31│││││、42、53頁)│├──┼──────────┼────────────┼────────────┤│3│廖慶順97年12月5日董│偽造廖慶順之署押共3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神網科技│││事願任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第32│││││、43、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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