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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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蔡佳昀
蔡瑞豪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任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