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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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軍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9年8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温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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