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告 王雍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