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29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陳家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