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惟股)相對人 簡淡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簡淡鐘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簡淡鐘(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簡淡鐘(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00號)現年103歲,因行方不明,自100年11月16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滿百歲,且已失蹤逾3年等情,有死亡宣告登記申請書、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表、戶籍資料(現戶全戶)、臺灣省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戶籍登記簿、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1年3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10031636號函、全民健保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3月16日新北社老字第1110450064號函、新北市板橋區公所ll1年3月14日新北板社字第111203326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ll1年3月14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273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ll1年3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2827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簡淡鐘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