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92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