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強
許美華龔勝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英強、許美華、龔勝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英強、許美華、龔勝雄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張瓊英、翁誌隆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資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