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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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強
許美華龔勝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英強、許美華、龔勝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英強、許美華、龔勝雄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張瓊英、翁誌隆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