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6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朱建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