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24號原告 周金祺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