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債權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CentrothermPhotovoltaicsAG、RobertM.Hartung、CentrothermSiTecGmbH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0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主營業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係在德國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債權人聲請對國外地址為送達,亦核與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違,債務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