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海商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宇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
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外,尚應補繳肆佰柒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海商簡 字第 7 號裁定(98.04.28)[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