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海商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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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宇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
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外,尚應補繳肆佰柒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