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864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對本院
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第四行記載之利息計算日
98年2月25日,並無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