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北小字第12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巷○號,有
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另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擔任中華民國
中央軍事院校校友北市校友會理事長因業務過失涉侵權行為
,該校友會會址亦係位於台北市○○區○○路○○號2樓(見
原告98年3月31日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