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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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