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9號(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44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20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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