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81號上訴人 林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1,99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