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3號債權人台中市天僑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郁焦雅君劉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93年6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債權人台中市天僑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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