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0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