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0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