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第1項補正提出相
對人妨害名譽經判決確定賠償聲請人五萬元之相關判決書影本二
份,並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乙份,以利送達相對人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