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9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秀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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