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零肆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