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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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8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甲○○
主文
本件應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31日上午9時50分開庭,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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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8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甲○○
主文
本件應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31日上午9時50分開庭,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