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29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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