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
3年8月6日下午3時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