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025號債權人大眾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柔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施柔妃係自104年8月20日起承租房屋,則104年6月3日至8月4日之電費55元不應由債務人負擔,請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