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廣城捲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煜 爲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本判決不得上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春成建設│土地銀行北中│104年2月15日│380,656元│ET0000000│廣城捲門企│││有限公司│壢分行││││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