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018號債權人 管睿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馨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請求債務人賠償10,325元部分,請釋明請求依據,或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銷貨單及收據所示之金額,總計僅8325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