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
乙○○丁○○甲○○
號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扣除已繳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尚餘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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