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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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61號上訴人 王阿菊 訴訟代理人 鄭進成 被上訴人 謝秀量
郭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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