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61號上訴人 王阿菊 訴訟代理人 鄭進成 被上訴人 謝秀量 郭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