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告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光勝
葉泰良
一、上列原告陳素卿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明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零柒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文淵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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