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 林泉奇 被告 張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