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涂惠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96年4月12日執行羈押,且已自96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本院於羈押期間再次屆滿前之96年8月16日再訊問被告,並徵詢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又本裁定既於96年8月16日當庭宣示,已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