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清償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甲○○
34號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清償完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5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上開規定,於抗告之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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