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5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成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若為公司亦請補正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二、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即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一定之金錢)。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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