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108年度訴字第621號108年度訴字第622號108年度訴字第623號108年度訴字第624號108年度訴字第6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天一黃聰亮
吳洛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歐珞桐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
20、621、622、623、6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630,000元、772,401元、802,401元、1,013,762元、1,023,881元、827,621元、820,000元、831,250元、74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共計新臺幣130,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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