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108年度訴字第621號108年度訴字第622號108年度訴字第623號108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醇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歐珞桐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
20、621、622、623、6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人並非108年度訴字第654號事件之當事人,其上訴狀就此有所誤載),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別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630,000元、772,401元、802,401元、1,013,762元、1,023,881元、827,621元、820,000元、831,2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共計新臺幣11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